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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书(优选8篇)

2023-06-16 15:42:55 来源:1569下载站 作者:小何

鉴定申请书 篇1

房屋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黄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

蓉区都正街四条巷xx号。

委托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x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芙蓉区向韶村xx栋2门xx号。

被申请人:杨xx,女,19xx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芙蓉区向韶村xx栋2门xx号。

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将被申请人位于芙蓉区向韶村xx栋2门xx号房屋

(权证号码: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00230xx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终结(案号(2010)芙民初字第2595号)。申请人于2010年9月30日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位于芙蓉区向韶村30栋2门xx号房屋。现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判决要求,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冻结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请法院支持!

此致

芙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xx

2011年 月 日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新世界百货)1009室 网址:(北京) 网址:(长沙)电话:0731—85556053 85556153 85556253 传真:0731—85556253

鉴定申请书 篇2

损失评估鉴定申请书

损失评估鉴定申请书一:

申请人:李**,男, 19xx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是新疆**县阔克阿尕什乡迭里布列克村19号。

唐*,女,19xx年10月2号,汉,住址是新疆**县一农场建设东路65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对申请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25日,被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修的涵洞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在运输小麦的运输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将车上的小麦倾倒入附近的水渠中,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查清事实损失的数额,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单位进行评估鉴定。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损失评估鉴定申请书二: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申请人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纺织二路牡纺河东小区9栋5单元601室的房屋漏水的影响成度及经济损失数额进行鉴定、评估。

事实和理由:

原告王**与被告樊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系楼上楼下关系。因被告20xx年6月26日开始私自改造房顶,将女儿墙盖上排水管堵死,只要一下雨,雨水直接顺着墙体往下流,屋里刚出现漏水时,就告之被告处理,被告置之不理。才导致原告家2个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不同成度严重漏雨,严重时水都成水溜往下流。原告从入住8年来从未有过漏雨现象。从20xx年6月28日早7点30分开始漏雨到现在,以使原告家无法正常生活和正常居住。特申请贵院委托专业人员对损坏房屋做出公平公正的鉴定和评估。

申请人:王**

代理人:xx

20xx年9月x日

鉴定申请书 篇3

鉴定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陶某,男,汉族,南阳市人,生于1966年11月25日,现住于南阳市紫色景苑32幢

被申请人:中国xx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982号

负责人:易某

职务

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被申请人申请对案涉工程的施工长度以及未完工的工程量等事项进行鉴定,现申请人对被申请提出上述申请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已过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很明显本案中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早就过了举证期限,故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

二、该鉴定不具有可行性。

1.在本案原审过程中,贵院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施工长度以及未完工的工程量等事项进行鉴定,但是因为案涉工程的特殊性以及被申请人的原因,该鉴定机构在约两年的时间内未能作出鉴定结论,可见案涉工程客观上已不具备鉴定的可行性,故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本申请人的鉴定申请。

2.工程实际交付使用近十年,工程状况已发生重大改变,许多鉴定条件已丧失,现在鉴定已不能还原交付时工程的原貌。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改造的通知和运营商对该通知的几点意见,完全能够证明涉案工程2004年完工实际交付并使用的事实。该项工程交付至今长达近10年时间,其间工程路段经历多次南阳市政改造、旅游大会以及在使用中的改造等诸多因素,仅在2003年7月至2004年5月短短10个月之间,南阳市政因城区道路改造,我公司有牵头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因路面改造对城区道路已建完工的管线更换井圈井盖和升降人孔井就达多次。现在如对该项工程进行鉴定,根本就不能反映工程完工投入使用时的状态,不能反映客观事实。

3.未完成工作量:

根本不存在。我公司与之签订的江油城区通信管道施工合同约定修建20余管孔公里,经对方要求,我公司数次增加施工内容至接近60管孔公里,增加工程量一倍多,其中因南阳市政改造造成18管孔公里报废并重建,当时的承建主体公司向之出具该路段重建费用报告和决算,该公司拒绝签收,并以各种理由要求对施工内容进行现场核实,从2004年到2013年,我公司就是因为多次轻信该公司“友好协商、不必诉讼、即将付款”的种种承诺而上当受骗,共到现场核实建设工程量10余次,恶意浪费我公司人力物力,实属无耻刁难,以达我方无下限妥协。

三、被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告,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在2012年我公司起诉后,在一审二审联通公司多次以申请鉴定为借口,滥用诉讼权利,多次申请鉴定、时间到期后却放弃鉴定;我们有理由认为,联通公司有意拖延诉讼时间,恶意增加我们诉累,被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无非是为了恶意拖延诉讼,已达到其拒不支付工程款的非法目的。被告诉讼代理人也极大浪费国有企业的资产。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公司承建工程已实际交付建设方联通公司投入使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十八条: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建设工程于2004年5月30日已经交付,明显适用第一条。

(2)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500万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视同为认可。

双方06年3月《会议纪要》中明确记载我方在交付工程时提交过竣工资料,且对方未对竣工资料内容提出具体异议。

案涉工程于2004年完工并交付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在施工该工程中投入了巨额资金,至今还欠付大量的材料费以及人工费,从工程完工至今已十年有余,因为被申请人拒不支付工程款,导致了农民工聚众闹事,给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也造成申请人的巨大资金压力和生活困难。联通公司在确凿的事实面前,多次出尔反尔,再次否定双方对已核实工程量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欺骗我公司近10年,现在又以同样的伎俩欺骗法院,列出新的理由再次拖延时间。故此,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鉴定请求。

申请人:南阳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0日

鉴定申请书 篇4

申请事项:申请对本案中关于********的精神状态鉴定、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上诉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中,申请人认为做为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xx)精鉴字第465号)存在问题,具体理由如下:

1、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无鉴定主体资格,《刑事诉讼法》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本案鉴定的正属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而该单位并非医院,也非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因此不具备主体资格。

2、形式不符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而本鉴定意见书中,仅有鉴定人员签字,无盖章。

3、检材不够充分,本案鉴定的基础材料仅是案卷材料及********本人的表现,并未取得********的有关病历及其家庭精神病史,依据不充分。

4、鉴定过程不够科学,鉴定单位仅采用询问的方式进行鉴定,未借助任何仪器进行检查分析,鉴定过程不够科学。况且被鉴定人鉴定时的表现不代表案发时的表现,

5、鉴定依据不足,《中国精神障碍分害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有数百种精神病症状,而鉴定单位仅凭观察即排除********有其中任何一种症状的情况,依据不足。

6、鉴定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据此辩护人认为鉴定要解决的是专门性问题,在本案中即********是否有精神病,而非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属于法官判断的范畴,而非司法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本鉴定结论超出法定的鉴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本案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恳请贵院准许。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xx年X月XX日

鉴定申请书 篇5

申请人:许云生,男,汉族,1983年6月29日生,住址山西省蒲县黑龙关镇瓷窑村,电话:13835747866 13303571980 第一被申请人:蒲县人民医院 住址:蒲县昌平大街191号

第三被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丁3号(月坛公园北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 院长

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被申请人对许云生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同时对许云生的伤残情况及后续康复费用予以鉴定。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间医疗损害赔偿一案,蒲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同时对原告的伤残情况及后续康复更换费用予以鉴定,请法院依法核准。

鉴定申请书 篇6

在成为预备党员的半年来,我在党支部的教育和党员同志们的帮助下,从思想认识到工作生活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在思想上我主动加强政治学习,利用课余时间认真学习党史和党章,了解我们党的光辉奋斗史,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学习党中央颁布的决策和决议,在思想上和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同时,我也加强学习领悟加强党的执政建设的意义和重要性,把这种思路和自己的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调整自己的工作方法并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通过对理论知识的学习,树立正确的牢固的世界观、人生观,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的价值观,加强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自己的工作动力以及学习和生活的动力。通过这一系列的学习,我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更加坚定了对共产主义的信念,并且懂得了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政治上的清醒来源于稳固的理论基石。

在平时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我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努力做到乐于助人、关心同事,体现一名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认真参加每次的组织活动,充实提高自己。对被批准成为预备党员时大家给我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也认真地进行思考和反省。我认识到作为党员,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我在认清自己的缺点后,我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面从意识上不断提醒自己要学会沟通,向党员同志们学习,加强进行书面和面对面的思想汇报。另外,要求自己做到敢于发言,发言时尽量提高自己的音量,还要求自己能够达到善于发言,发言以前尽量做好准备,理清思路和发言的内容。

总之,在这段时间里,我在组织的关怀与培养下,认真学习、努力工作,政治思想觉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个人综合素质也有了全面的发展,但我知道还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还要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先进的党员同志学习,继续努力

鉴定申请书 篇7

医疗过错鉴定时限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活动,保证鉴定质量,实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从事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及其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独立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六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相关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七条 医疗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第八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九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医 疗过错鉴定。 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第十条 医疗过错鉴定实行回避、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医疗过错鉴定由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第十二条 医疗过错鉴定应当由委托方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委托方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案情摘要、委托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说明等;

(二)医疗档案资料,包括门诊病历、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片(X片、CT片、MRI片等)、特殊检查同意书、及记录、麻醉同意书及记录、病理报告(必要时提供大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片)、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h)补记的病历;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医疗过错鉴定的受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查验鉴定委托方案件承办人工作(身份)证件;

(二)查验鉴定委托书;

(三)听取委托鉴定的有关情况介绍;

(四)查验鉴定委托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明确、具体;

(五)审查、核对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及来源(送鉴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有委托方出具的该复印件经审查并属实的相关证明)等;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委托事项;

(七)决定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告知补充后予以受理。

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委托鉴定的主体不符合规定的;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

(三)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依照重庆市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办法及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接受医疗过错鉴定委托后,应指派或由委托方随机抽选2名以上鉴定人,并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时参与鉴定。涉及多专业的,主要学科的专家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鉴定人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的鉴定的;

(五)鉴定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根据本规则第16条规定聘请参与鉴定的专家的回避,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鉴定前需要对患者进行专门检查的,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委托方将患者送到指定的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在鉴定正式开始前,应当要求委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到场,确保鉴定人听取有关意见和询问有关情况,

委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的时间、地点等由鉴定机构提前告知委托方,再由委托方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二十条 鉴定人听取有关意见和询问有关情况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宣布本案鉴定人姓名和参与鉴定专家人数;

(二)询问到场当事人是否申请本案鉴定人回避;

(三)委托方介绍案由、鉴定目的以及有关情况;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表与鉴定有关的意见;

(五)询问到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关情况。

鉴定申请书 篇8

重新鉴定申请书一: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徐绍洋,男20X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凤阳东路383号28栋1单元9号。

法定代理人:徐如平(系徐绍洋父亲),男,20X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新华(系徐绍洋母亲),女,20XX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20XX]临鉴字第3002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建议为20%-30%,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对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已分析说明认为:“新生儿期的各种因素中,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是引起脑性脑瘫的重要原因”。而申请人却并不存在早产(见病历)、低出生体重(系巨大儿)、无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无相关病历及检查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胎儿期间存在脑瘫的隐患,即应认定导致申请人脑瘫的原因系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产前、产中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对申请人娩出后的治疗抢救措施严重不当造成。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脑瘫的危险因素之一。由于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因此,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导致申请人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致脑瘫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母亲产前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在申请人母亲分娩过程中处理不当。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由于对申请人母亲产前宫高腹围测量不准确,致使对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产前估计胎儿体重3000g,申请人出生时体重却重达4000g,属于巨大儿。巨大儿可造成分娩困难的并发症,对其分娩期处理,可行剖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痛苦时,强烈要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臵若茫然,态度十分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仔细观察产程,认真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理应估计胎儿娩出后可能出现窒息,分娩时应安排儿科医师在场以便及时抢救,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2、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之母无明确催产指证等情况下,擅自使用静滴催产素,并且程序不当。

使用催产素时,必需要有明确的引产或催产指征。使用前需做阴道检查,确认无禁忌证,并作好宫颈评分,选择给药方法。应用时必须认真观察密切监护,滴注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记录。然而,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在无催产素指征、未能预测系巨大儿、忽视申请人之母系高龄产妇(43岁)等相关禁忌症且无医嘱的情形下擅自静滴催产素。并且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使用催产素时未依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在催产素使用过程中也未按常规进行胎心电子监护。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申请人母亲于20XX年9月17日在外院做的医学影像报告单分析说明认为:申请人存在脐带绕颈。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未对申请人母亲进行医学影像、电子监护、录影资料等产前、产中检查保护措施,进而导致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分娩时实施方案不当。

4、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出生后的抢救措施不当

医学教科书认定:“Apgar(阿氏评分)在15分钟0~3分者,脑瘫发生率为9%,在20分钟0~3分者,脑瘫发生率为57%;HIE(缺血缺氧性脑病)Ⅱ度死亡率为5%,致残率20%,Ⅲ度死亡率为75%,致残率100%,癫痫91%”(详见《产科工作守则》)。“经过呼吸机治疗的婴儿中,发生脑性脑瘫的危险较一般人群增加15倍以上”(详见《小儿脑性脑瘫》)。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出生后17分钟才予以气管插管,系插管不及时,存在对申请人窒息的抢救措施严重不当,延误了申请人最佳抢救时机。申请人出生后半个小时转入儿科时Apgar为二分(转运时,天气寒冷、体温下降,气道阻塞、供氧不足,也没使用监护仪器),在重症监护室使用呼机机治疗。由于申请人缺氧、缺血,脑细胞大量坏死,昏迷9天,发生Ⅲ度缺血缺氧性脑病。因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出生时的窒息抢救不及时,加重了申请人的病情,导致发生Ⅲ度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致申请人为脑瘫。

综上所述,因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上述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脑瘫,责任应全在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为由。认为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更不应该将不明原因的脑瘫推定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认为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应为90%。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绍洋法定代理人:

年月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二:重新鉴定申请书>>(2249字)

申请人(被告):XXX,女,汉族,20XX年5月12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XXXX号。

被申请人(原告):XX,男,汉族,20XX年6月29日生,住安徽省寿县XXX组。

申请人对(20XX)残评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不服,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请求事项:

依法对(20XX)闵少民初字第XX号案件中,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出具的沪东方(20XX)残评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原告詹诺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事项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按此规定,鉴定前应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并与被告协商。而本案原告方既未征得人民法院同意,也未按规定与被告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在被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闵行分安分局交警队单方委托鉴定,完全剥夺了被告的知情权。本案是诉讼案件,而不属于简单的交通行政执法案件,伤残鉴定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自己委托,而不能由公安机关单独代为委托鉴定,因此程序违法。

(二)沪东方(20XX)残评字第2XX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委托人严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根据该规定的4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告,显然属于本案的当事人,对本鉴定意见书有关事项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而实际情况是,鉴定委托人和原告,并未通知被告鉴定事宜,也未在取得鉴定意见书的2日内通知被告鉴定结果,被告在20XX年7月26日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时方才得知原告已做鉴定,而鉴定意见及结论早在20XX年3月17日已作出,至今已超出4个多月被告才得知情,剥夺了鉴定人在交警部门处理阶段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这样的鉴定报告不能使被告信服。

二、沪东方(20XX)残评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违规,鉴定内容欠缺真实、客观,前提依据不足,致使最后鉴定意见(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缺乏说服力。

(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XX)关于鉴定最基本的评定原则及评定时机的规定,伤残评定应以人体受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明确要求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作致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而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在无任何医疗机构出具治疗终结的依据的情况下,在不能排出原告仍在医疗期内,伤情尚不稳定的情况下断然接受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明显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XX)3.2条的规定。

(二)本案原告是因锁骨骨折而引发司法鉴定,鉴定人作出最终意见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XX)第4.10.10.i条。而在该标准的十级伤残等级目录下,关于锁骨骨折并未明确列入该范围内。鉴定人却以肢体丧失功能10%以上为理由得出鉴定结论,缺失准确计算肢体丧失功能比例的科学数据。在整个鉴定报告及附件中,关于原告右肩关节的上举、外展、伸展、内收、外旋、内旋、水平异屈曲、伸展的角度数据来源无记录原始文本也无附件照片或录像作为参照依据。鉴定人并未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因此,鉴定人存在严重违规。从而致使在鉴定意见书“五”中关于右肩关节丧失活动度百分率的平均值测算公式既缺乏原始依据,也缺乏参考的标准角度,因此该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

(三)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XX)的标准,经仔细分析,原告确难以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为此案专门到相关医疗及鉴定机构中了解到,其它锁骨骨折的案例中,构成十级伤残的情况极为少见,且均属伤者发生过内固定手术以后的情形。而本案原告在受伤后根本没有也无需进行内固定手术,仅进行外固定术,既无开刀,也无缝合,更难以致使肢体活动受限达10%以上,在得出受限10%的依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告实难信服。

三、重新鉴定有利于本案公平、公正处理。

被告作为一方当事人,也希望公平圆满的化解此纠纷。由于本案已进入诉讼程序,不再是交通执法阶段,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公平地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在此次人身权纠纷中,伤残等级的有无和级别是本案需查明的重要、核心事实。被告作为事故的当事人,也是主要责任人,在电动自行为无法入强制保险的情况下,所有赔偿责任所带来的经济损均由被告本人承担,因此,有权要求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本案的重要事实予检验、鉴定。为公平、公正起见,防止鉴定权代替审判权以致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被告对不符合程序的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并不妨害原告的任何权利,相反正是原告诉权得以实现的体现。申请人也许这辈子只发生这一次诉讼,十分期待司法公正的出现,如能获得重新鉴定的机会,申请人表示对依法重新鉴定而得出的任何结论均愿意接受,赔偿也心服口服。现申请人依法提出书面申请,恳请人民法院批准,不胜感激!

此致

闵行区人民法院

>重新鉴定申请书三: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本>>(656字)

申请人郑xx,女,xxxx年xx月xx日,汉族,住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申请事项:对原告xxxx是否构成伤残,若构成伤残,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原告xxx与被告xxxx健康权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现被告xxx不服xxx司法鉴定所法医【20XX】残鉴定第28号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xxx的伤残等级为:“交通”拾级),并认为该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使用,理由如下:

一、该鉴定申请是由原告父亲进行委托,鉴定材料为伤者在医院治疗时的病历材料,在场人员为伤者亲属。整个鉴定过程只有原告一方的参与,且鉴定机构只根据原告方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即原告提供什么材料,鉴定机构就根据材料作出鉴定结论。该鉴定的准确性、真实性、公开性都得不到保证。

二、原告xxx是于20XX年11月30日出院,鉴定结论是于20XX年1月13日作出,相隔43天。原告xxx的出院记录记载:“出院医嘱:

1、门诊随诊,一周后复查X线;

2、太高患肢功能锻炼;

3、石膏外固定6-8周;

4、3个月患肢禁止负重行走。”根据该记载,原告xxx的伤情应于“3个月患肢禁止负重行走”期间结束后才是治疗终结,而原告在未等治疗结束就进行伤残鉴定,违背伤残鉴定时机上的规定;

三、到起诉之日止,原告xxx行动毫无障碍,日常活动能力毫无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也未见下降,已在学校正常学习生活。现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允许。

此致

xxxxxx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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