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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合同10篇

2024-02-27 11:16:15 来源:1569下载站 作者:小何

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已经不再陌生。签署合同有助于减少合作中出现的纠纷,正规的合同通常包括哪些部分呢?我们精心编辑了“旅行社合同”,以满足您的实际需求,相信这篇文章能帮您解决某些难题!

旅行社合同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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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旅行社与餐馆关于旅行团(者)用餐协议正文内容

_________旅行社(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餐馆(以下简称乙方)就旅行团(者)用餐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客人便餐用餐标准:

1.标准等:10人以上_________元/人;6 9人_________元/人;2 3人_________元/人;1人_________元。

2.豪华等:10人_________元/人;6 9人_________元/人;2 5人_________元/人;1人_________元。

3.经济等:10人以上_________元/人。

4.乙方须保证客人够吃,如菜不够吃,添菜不另收费。

二、客人风味用餐标准:

最低标准:_________元/人(酒水在外)。

三、陪同、司机用餐标准:

1.地陪、司机:_________元/人(便餐)_________元/人(风味)。

2.全陪:与客人一同用餐,按客人标准计付;

3.与地陪一同用餐,按地陪标准计付。

四、酒水:

便餐酒水提供啤酒_________元/瓶;可乐_________元/瓶;汽水_________元/瓶;矿泉水_________元/瓶。除上述饮料外,饮用其他酒水,其费用客人现付。风味酒水,除上述饮料外,可提供红、白葡萄酒及中档白酒(不提供茅台)。

五、结算:

1.甲方陪同以餐饮结算单向乙方结算每餐费用。

2.甲方财务人员每次凭陪同填写的结算单核对发票向乙方结账付款。

六、报损:

1.两小时前退餐,不收损失费;

2.两小时内退餐,收取50%费用;

3.订餐后未去用餐,收到100%费用(饮料不计)。

七、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八、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旅行社(甲方)(盖章):_________ 餐馆(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旅行社合同 篇2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房东(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根据《xxx合同法》、《xxx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旅行社永久性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对产权的声明

丙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市_________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丙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二、丙方同意甲方将其自营的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_号的______旅行社全套设备,证、照转让给乙方使用,旅行社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客房______间;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转让费总计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具体财产包括:房屋现有的全部设备、设施、厨房用品、装饰类等,还有乙方认可的其它东西,具体物品以详细登记表为准。

三、甲方与丙方签订了为期______年的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月租为______元人民币。旅行社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M.Xz1569.CoM

四、付款方式

转让费分_____次付清。

1、第一次甲、乙双方在旅行社设施设备清点交接完毕后,乙方向甲_________方支付转让费:________元(¥:_______元)(作为定金)。

2、第二次甲、乙双方在与_______旅行社房东________正式见面交接,并确认从_______旅行社转让合同完成生效后,到甲方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__________元(¥:___________元)。

3、在甲、乙双方办理完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意见书等相关证件(详见附录二)过户手续后乙方在____年内向甲方分期性支付尾款:_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4、上述费用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待合同期满后再退还给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修、装饰、设备及一切手续(证、照)与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甲方剩余的房屋使用权归属乙方。

五、旅行社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六、该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工商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住宿。所有相关证件交由乙方保管并使用,租期内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收入归乙所有,与甲方无关。并由甲方给乙方出具全权委托书,乙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交___元作为证件保证金,以保证证件不丢失和乙方在此期间的合法经营。(上述所有证件需甲方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证件保证金在乙方转让经营后,在归还证件时甲方应全额退还保证金。在乙方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完成旅行社的所有移交工作。若甲方在收到定金后超过___个工作日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旅行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等同转让费_____%的赔偿责任。

八、甲方与丙方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注销营业执照和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重新以乙方名义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所有证件的过户变更手续,费用乙方自付,如因为证件不能过户,导致乙方不能接手经营,则甲方需退还乙方支付的所有转让费及违约金。(违约金为总额的____%)

九、如甲方未能在甲方与丙方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______日内代乙方办理完旅行社相关工商税务及特种行业登记等手续,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双倍退还定金且承担乙在经营旅行社期间的所有支出,再次期间旅行社的所有经济收入归乙所有。如乙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则定金不予退还,所有经济收入归甲所有,且无权要求返回之前经营旅行社的所有费用支出。

十、甲乙双方在签署该协议签订前该旅行社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该房屋所涉及的房租、电费、物业管理、供暖费等应由甲方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十一、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其它:

十二、乙方在接手经营后,可对旅行社进行装修和改造,相关费用乙方自理。

十三、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旅行社,有关补偿归乙方。

十四、乙方在经营期间如果需转让,提前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友好协商后,甲方协助乙方共同转让。

十五、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十六、乙方如未按本协议条款规定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_____‰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十七、争议解决

1、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全部车辆干净整洁,使用年限在_____年内,要求配备医药箱,灭火器等安全类器材,并且每个座位都有安全带。

(2)根据乙方提供的航班表,进行合理安排。

(3)乙方必须保证所租用的车辆符合行驶的安全标准要求,车辆驾驶人员具有合法驾照,租用车辆为正规汽车出租行业车辆,不允许酒后驾车,驾车时不允许接听移动电话、疲劳驾车等影响安全情况发生,出发前检查好车辆情况,配备好消防等器材,接送机服务中因车辆或驾驶员的原因出现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如发生小的剐蹭事故,请在_____小时内调集其它车辆尽快增援,不得延误甲方工作进程。

(4)机场内提供接机人员_____名,接机牌、车头牌由甲方提供。甲方提供统一服装,工作证等。司机应统一服装。

(5)工作人员要求热情认真,礼貌周到,耐心细致。

(6)车辆安排以甲方要求为准,协议价格如下(配司机_____名):

_____座商务车_____元/趟;商务车_____元/趟;商务车_____元/趟。

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实际发生为准,作为结算。接送机初步预计费用为人民币_____元。

(7)路程约定:

起点:机场或车站,终点到站:酒店。

2、旅游安排:预计人数_____人,最低保证人数_____人。预计费用为人民币_____元。

(1)旅游地点:,时间:年_____月_____日。

(2)行程安排:____________。

(3)费用_____元/人。含门票、导游费、旅行社责任险、晚餐后返回酒店的用车费用。导游为每车_____人,甲方提供导游旗。导游全部要求普通话标准。

(4)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确认的旅游线路及时间,不得擅自改动餐费标准。旅游中保证每位游客的人身安全,同时要求乙方导游人员有导游证。

(5)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客户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乙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乙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其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上列经营者索赔。

(6)擅自转、并团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总团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物资代购:预计费用为人民币_____元。费用结算以实际发生为准。

4、用餐:预计费用为人民币_____元。费用结算以实际发生为准。

第四条报酬支付

1、合同项旅游活动预算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如果人数发生变动,以实际为准,接机凭甲方签字的接机安排表,确认实际发生费用。乙方不提供相关发票。

2、甲方在双方签定合同即支付活动预算费用_____元整,即_____月_____日,支付_____元,余款确认完毕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本合同未获履行和未获完全履行,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保密义务

一方对因会议旅游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补充与变更

1、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八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合同,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合同—式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合同 篇3

旅行社单项委托合同

一、合同双方:

旅行社:(以下简称"委托方")

旅行社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受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二、委托事项:

委托方将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服务委托给受托方进行销售,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线路、航班机票、交通接送、住宿安排、用餐等。

三、委托方式:

1. 委托方将提供详细的旅游产品/服务信息给受托方,包括产品/服务的规格、价格、数量等。

2. 受托方将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销售,并保证按时按量完成销售任务。

四、销售方式和责任:

1. 受托方可以通过线上渠道、线下门店、电话等方式销售旅游产品/服务。

2. 受托方应当有专业的销售培训和知识,确保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产品/服务信息。

3. 受托方应当保证销售的产品/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旅游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 受托方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消费者对旅游产品/服务的投诉和纠纷,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价格和结算方式:

1. 旅行社与受托方将根据市场行情和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旅游产品/服务的价格。

2. 受托方应当按时按量销售旅游产品/服务,并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3. 受托方销售的旅游产品/服务产生的差额收益归受托方所有,但受托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按时支付销售金额的,应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六、保密条款:

1. 双方同意对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营销策略等保密信息进行保护,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若受托方违反保密条款,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受托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月/日至____年/月/日。期满后,如无其他约定,双方未向对方提出续签合同的意愿,本合同自动失效。

八、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2. 若受托方违约严重,导致委托方遭受巨大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受托方主张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解释、变更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如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

1.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是根据《旅行社单项委托合同》的标题,详细具体且生动描写1000字以上的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旅行社合同 篇4

本合同由甲方: 做为组团社和乙方 做为代理社,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根据《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年 月 日订立。

一、组团社和代理社的联系信息:

组团社: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代理社: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二、授权范围:

(一)招徕宣传;

(二)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

(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四)收取旅游费用;

(五)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为其代理 (一)、(二)、(三)、(四)、(五)

(可选择删减)项旅游业务。

三、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

四、委托代理费用的相关约定

五、团款支付方式

六、代理社的义务

(一)必须遵守旅游法律法规;

(二)代理社应当勤勉尽责,维护组团社的最大利益;

(三)代理社须在组团社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招徕业务,并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代理社无权超越组团社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组团社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五)代理社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

(六)代理社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向组团社支付团款;

(七)代理社须对其分支机构(分社、服务网点)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事项进行监管,并向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组团社的义务

(一)与代理社诚实合作,向代理社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 资料信息;

(二)如果组团社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代理社;

(三)无论何种情况,组团社向代理社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旅 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对旅游者的违约赔偿

在组团过程中旅游者权利、责任和义务不受委托代理的影响。出现对旅游者的违约侵权的,旅游产品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委托招徕不当方面的责任。涉及到对旅游者的赔偿,按照便利旅游者和保护旅游者权益的需要,统一由乙方先行承担。甲方须在乙方垫付给旅游者的赔偿后的 给旅游者的赔偿进行补偿。

九、保密约定

乙方对于甲方的相关信息以及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客户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组团社秘密。

十、合同的解除

(一)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后,甲乙双方未对委托代理事 项签订新的合同,本合同自动解除。

(二)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团款累计延期超过 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乙方。

(三)如果代理社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组团社有权解除本协议, 但应书面通知代理社。

十一、其他约定

十二、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由甲方至 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获得《旅行社同业委托招徕授权书》生效。

十三、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

十四、 争议的解决

双方同意,有关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 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组团社)(签章): 乙方(代理社)(签章): 代理人: 代理人:

旅行社合同 篇5

____________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营业部门市店加盟合同

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方,_________(乙方)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它通讯方式,_________

甲方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定的法人,依法享有组织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以及入境旅游的经营权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系依照中华共和国法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现甲乙双方就加盟经营甲方营业实体店合同续约一事,根据旅行社条例、民法典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续订赣州凯*旅行社营业部门市店加盟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___定义

除另外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其附件中使用是具有如下的含义,

1.1“本合同”___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的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修改补充协议。

1.2“知识产权”___指赣州市凯*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企业视觉现象系统,经营管理模式等。

1.3“该门市店”___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权允许乙方设立及租赁的代理销售甲方旅游产品及服务的地面实体门店。

1.4“营业额”___指乙方在该门市店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该门市店,直接或间接收取得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或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税前)。

1.5“加盟金”___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缴付的加盟金,该加盟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加盟凯*旅行社的加盟费用。

1.6“宣传品”___指由甲方统一设计、制作或印刷由乙方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旗帜、粘贴、宣传品、吉祥物、广告宣传、旅游赠品等用品。

1.7“产品”______指由甲方自行设定、开发、采购或甲方取得营销代理权的旅游产品及其附属旅游服务。

第二条、合同事宜

甲方将授权乙方在赣州市____________行政管理范围经营甲方提供的旅游产品进行销售,成为甲方____________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授权的营业部门市店。

本合同加盟期限为壹年,自_____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_____年月日止。

第三条、加盟细则

1.___甲方授权乙方成为____________旅行社营业部门市店。在授权期内,乙方可以经营甲方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旅游线路、产品;

2.___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加盟旅游授权门市店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张贴海报以及其他宣传品;

3.___在授权期内,甲方就其供应商资质及其产品质量对乙方负责,并有义务协调与先行赔偿;

4.___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授权营业部门市店加盟费5000元(含本年服务费);

5.___授权营业部门市店经营所需,

(01)15平方(含15平)以上独立营业部门市店,电脑一台,固定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

(02)营业部门市店的选址或房屋租赁或换址需告之总部,复印所签定的营业部门市店租赁合同,并交总部行政部管理;其租赁费用由加盟者承担;

(03)合同期内营业部门市店装修风格与总部保持一致,依照总部的设计方案进行装修。

(04)营业部门市店人员组成至少有一人,即营业部门市店负责人兼财务及;需复印其有效的身份证件。营业部门市店负责人人员需具备1年以上旅行社从业经验。

(05)营业部门店要服从总部的统一管理。营业部门市店由总部统一报税,税金为销售额的6‰;

(06)总部免费提供的“旅游办公软件”操作,每个散客和团队均必须录入系统管理,由总部统一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07)预存信誉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后将退还此费用给乙方。

(08)加盟营业部门市店经营的其他费用,如名片、旅游合同、旅游包帽、员工胸牌、财务收据等

如有其它费用发生,按照实际费用结算。

6.___乙方经营所需旅游合同及旅游发票,由甲方负责提供。旅游发票税金按旅游业发票税率规定收取税费;

7.___甲方需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与实际需求帮助乙方进行门市店的推广、宣传;

8.___乙方须配合甲方的整体宣传活动,推广计划、实施细则由甲方制定,乙方遵照执行;

9.___甲方在授权期内,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全面的经营和技术支持;

10.授权营业部门市店开业前,店主或由店主指派的店员需参加甲方举办的为期两天的业务培训(培训资料由甲方提供,所产生的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授权

1.___甲方授权乙方于合同授权期其内以甲方营业店名义进行业务经营,乙方在经营期限内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品牌、名称等知识产权内容及产品。

2.___乙方明确从甲方取得的门店经营权是基于甲方为持有人及委托人,乙方为受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所有与甲方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标识、名称等知识产权及产品甲方均是持有人和所有人。

3.___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标识、名称等的使用权仅限于甲方授权期限和规定范围内,如授权期限届满,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消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上述使用被授权的权利立即终止。

4.___有关该店的经营、服务、管理及财务结算,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督导,管理并遵照执行甲方所颁布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规章、服务标准规章、财务管理规章、门店管理规章等制度、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

第五条、商标使用及保密条款

1.___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

2.___授权期内,乙方门市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

3.___乙方不得在门市店以外使用甲方所有商标及服务标志;

4.___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严守机密的责任;

5.___乙方不得将客人信息、出行信息、发团日期等透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门市店的升级与转让

1.___“授权”营业部门市店的规模达到更高级别的门市店要求,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升级等要求,甲方确认后,乙方的门市店则可升级等为更高级别的营业部门市店;

2.___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授权”营业部门市店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于担保和其它处置;

3.___如乙方希望出让门市店或出租店铺时,应首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才可按协商结果执行,所需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终止

1.___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新合同;

2.___无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承担下列义务,

2.1停止使用甲方所有商标及服务标志;

2.2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

2.3因门市店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___乙方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诉讼、争执等事项,须及时报告甲方完整的事项经过及处理意见,如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接管处理

4.___如乙方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根据维护企业品牌、声誉等需要,可随时指示乙方诉诸法律,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乙方应该遵从甲方决定

5.___乙方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以书面形式规劝乙方在规定限期内改正其行为,如超过指定期限不改善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未按甲方规定而另行私自交客或操作的;

乙方自行操作团队或门市收客后未按甲方规定规范操作连续2次以上的;

乙方业务经营活动中因乙方原因导致被投诉连续2次以上;

乙方将被授予的经营权或业务承包、分包或转让形式给第三方的;

乙方私自刻制印章的,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等具有印章性质使用的印章;

乙方未按甲方规定向游客推荐购买意外保险,租用或使用不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造成游客安全隐患或因此导致安全事故的;

乙方宣传、组织、操作甲方明令禁止销售、操作的旅游产品(服务)。

6.___乙方擅自使用甲方标志(标示)、文字、图片等注册网站用户或以甲方名义设立互联网站。

第八条、责任义务

1.___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之内容,即构成违约,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___被违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___乙方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均须按照甲方的统一规定执行并接受甲方的统一监导和管理;

4.___乙方的所有资金往来与费用结算均按照甲方的规定由甲方财务部进行统一结算和财务监管,乙方所负责的营业门店财务会计核算均由甲方指定的财务管理公司负责;

5.___乙方营业场所,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6.___乙方必须以正当的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7.___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会因为乙方的违规行为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

8.___如因上述7.4条之原因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法律责任或连带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9.___乙方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须遵从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格和规则包括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乙方应就其旅游行为活动自负一切旅游风险,乙方所有产生的债权债务的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0.乙方不是甲方的全权代表人,因此乙方仅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签订游客旅游合同,但无权以甲方的任何名义签订除前述约定之外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或经济责任的文书或文件,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责任、义务。如违反则乙方须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的一切责任。

11.为便于旅游行业行政管理乙方必须做好团队或散客信息管理档案,信息管理档案包括与游客签定的旅游合同,旅游行程,旅游名单,地接确认及旅游包车,旅游意外保险(总部统一办理不增收任何附加费用3元∕人)。

第九条、经营管理

1.___有关乙方经营的一切规划、管理、营销、广告等事项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有遵从和执行的义务和责任。

2.___甲方有权设定营业网店的名称

3.___乙方实体门店开业后,应按甲方所订立的旅游产品(服务)价格作为收费标准(经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乙方不得擅自或恶意降低价格而导致恶性竞争,并配合甲方的季节性促销运作。

4.___乙方不因本合同的签订或执行而向第三方解释乙方为甲方的全权代理人或合伙人合同内容及情况

5.___乙方所有门市收客,包括但不限于散客、包团等均须按照甲方要求实施将有关客户资料、财务收付结算等实时输入公司业务操作软件管理系统中

6.___乙方包括其聘用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未经甲方认可或同意私自操作团队或散客或甲方明令禁止性操作的业务,无论其是否以甲方名义。上述行为,一经检获,甲方除按所发生业务利润收取双倍罚款外,再对乙方将按每单人民币1000元整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7.___乙方门市收客或对外销售时,必须遵循和符合甲方一切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质量有效投诉的,甲方有权除按照国家及省市旅游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对游客作出赔付或补偿外,将按以下标准对乙方处以惩罚金,

公司客户服务部协调处理的按每单100元处罚;

公司领导协调处理的按每单500元处罚;

旅游主管部门处理的按每单2000元处罚;

被媒体曝光的,视情节按每单10000元处罚;

第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赣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除付款的义务外,任何一方由于自身合理控制以外的原因而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无须承担责任,如由于战争、不可抗力、地震、洪水、禁运、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政府行为(包括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北京*公司出台的业务管理办法)、运营商行为或互联网故障(非由于甲乙双方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但是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且尽力减少损失。

2.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结果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赣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地点在赣州市。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除有待仲裁部分以外的其他合同条款。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3.转让,合作一方进行公司重组、购并或出售所有资产时,可以将本合同整个转让。除此之外,除非

事前取得合作另一方书面许可,一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权利或转移其义务,否则该种转让无效。本合同对双方同意的转让、当事人的继承者有效。

4.条款独立性,弃权,如果本合同部分内容被有关机关判定为违背法律而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一次放弃追究违约责任不等于今后均放弃违约追偿,也不等于修改或放弃该弃权方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其他

1.___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给予完善,补充协议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___本合同的附属文件及甲方不定期订立的颁布一切有关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文件等均自动成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3.___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旅行社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经理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内蒙古鄂尔多斯大宅门酒店感谢与贵社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具体条款及要求:有效期从20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合作协议价格如下:

房间类型 门市价(含早) 协议价(含早)

豪华标间 RMB 888 RMB

豪华大床 RMB 988 RMB

宅门套间 RMB 1288 RMB

王府套间 RMB 1688 RMB

皇家套间 RMB 5888 RMB

贵宾会议室 RMB 800/1-3小时 1000/3-5小时 RMB

一楼会议 RMB 4000/天 20xx/半天 RMB

说明:

一、 要求:

1、已上价格均为旺季价格,

2、旺季为XX,平季为XX。

3、团队按10人5间房以上成团,含10人5间房,散客为10人5间房以下,人数及房间数不含陪同人数及房间数。

4、以上价格均免收服务费。

5、散客为团队价加 元/间/天(仅能含早)

二、预订

1、团队:乙方应将团队的预订计划提前7天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将客人订房及订餐的详细情况通知甲方,注明团队名称、人数、国籍、房间数量、抵离店时间、付款方式及特殊要求等,并有预订负责人签字及预订客房和餐饮专用章为准。

2、散客:乙方应于客人进店前3天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将客人订房的详细情况通知甲方。

3、乙方对团队或散客的预订资料若有更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免发生纠纷。乙方的客人入住酒店超过预订日期,乙方须提前二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续住,否则,甲方有权按照门市价格向客人现收房费。

4、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预订或更改传真后,2天内以传真等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三、优惠

1、为鼓励乙方销售,甲方给乙方如下奖励:本合同期内,乙方所接待的`旅行团队、散客达到500人次后,房费下浮元/间天,达到1000人次后再下浮元/间天,依次类推。

3、甲方为乙方团队陪同床位提供半价优惠,提供免费陪同早餐、正餐,但每个团的陪同不得超过四人。

4、散客入住,甲方不提供给乙方陪同房。

5、散客入住,只提供自助早餐。

四、结算方式

1、乙方所有费用每次一次性结清。若乙方结算方式为现付,须在客人入店时,预付所需费用,并在客人离店前将费用结清;若乙方结算方式为汇付,则须在客人抵店前三天将所需费用汇至甲方银行帐户:

甲方开户全称:

开户银行:

帐号:

2、如在规定时间内,乙方不付款或有拖款现象,甲方有权不安排以后将抵达的客人入住,并将直接向乙方客人收取有关费用。

五、违约 乙方团队如有更改或取消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空订,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将按预订房间数量收取房费。

六、合同期限: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

七、协议内容应保密,无论任何原因或目的均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旅行社合同 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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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0.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合同约定的旅*程;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2.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3.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有权要求乙方协助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凭有效凭证要求乙方先行赔付。

4.在旅游过程中,甲方应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

5.在自由活动期间,甲方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6.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7.甲方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甲方不能成行的,可

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应按实结算。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如实介绍相关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向甲方推荐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乙方应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甲方属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4.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5.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团队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按实结算。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旅游出行前,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3.以上违约责任如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票务等损失,可参照相关部门有关条款另行赔偿,违约金或赔偿金总额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二)旅游途中甲方或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按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其它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行程单和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约地点:上海

甲方签字(盖章)住所:/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邮编:/

日期:20xx-08-17乙方签字(盖章)上海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金沙江路1759号圣诺亚大厦B座7楼乙方代表(经办人):联系电话:1010-6060邮编:20xx33日期:20xx-08-17

补充条款

1.签约人代理其他旅游者签约的或者签约人与旅游者(出游人)不一致的,签约人保证已得到全体旅游者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包括附件、补充协议),并保证将上述材料约定事项向全体旅游者做出必要说明(特别是本合同涉及“温馨提醒”、“免责条款”等相关的内容),如签约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或因没有代理权限导致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的,由签约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旅游者同意按照旅行社提供的参考行程签约,实际航班、车次以行前说明会或出团通知的行程为准。《补充条款》、《出团通知》及所附《行程单》、《健康证明》、《孕妇出游须知及健康申明》作为本合同附件。确认后如有变化,旅行社需及时用传真、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旅游者,旅游者应准时到达集合地点,迟到半小时以上的视为放弃,单旅游者仍可以自行加入后面的行程,所放弃行程部分已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3.60岁(含)以上老年人报名出游的,需填写《健康证明》后方可报名,70岁(含)以上老年人需有家属陪同方可出游;未成年人需由父母指定的临时监护人陪同,如同行人员中有未成年人无父母陪同出游的,同行的成年出游人均视为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负责全程看管、照顾未成年人,如因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如隐瞒参团出游发生事故,有传染性疾病患者、心血管疾病患者如高血压等、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等、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如癫痫病人等、严重贫血病患者、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孕妇及行动不便者,责任自负。

4.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者活动时,旅游者要注意乘船安全。不可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者危险河道。选择水下游泳时,应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携带救生设备助游。

5.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地带,气压低,空气含氧量少,易导致人体缺氧,引起高原不良反应,请旅游者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兴奋。16周岁以下及60周岁以上者,患有贫血、糖尿病、慢性肺病、较严重心血管疾病、精神病及孕妇等人士不宜进入高原旅游。

6.高风险娱乐项目,如草地摩托、雪上摩托、骑马、快艇、漂流、攀岩、滑雪、潜水、蹦极等,请旅游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仔细阅读景区提示,在景区指定区域内开展活动,注意人身安全。酒后禁止参加高风险娱乐项目。

7.旅游者在出发前或行程中因身体不适而终止旅游或变更行程的,或因身体原因造成损害的,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旅游者承担。

8.在游览中请听从导游和当地相关管理人员安排,听从有关人员指导,否则责任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旅游者在行程中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领队、导游以及旅行者紧急联系人提出,因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自负。

9.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游者应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旅行社已尽到警示及事后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行社安排的在旅*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统一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旅游期间及自行安排活动期间请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10.建议旅游者根据个人意愿和需要自行投保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承保、赔付保险金额是不同的,其中未成年人、老年人保险赔付金额会比保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低一定比例,敬请留意。对于高风险娱乐项目,旅行社再次特别提醒,建议旅游者投保高风险意外险种。

11.请旅游者购物时慎重、把握好质量与价格,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及其他购物凭证,因高品质量问题需旅行社协助退换货物时,须凭发票及其他有效购物凭证。

12.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旅*程需变更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法履行的,旅游者或旅行社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旅行社返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变更旅*程的,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行社有权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有权请求旅行社退还因此减少的费用。

13.住宿只含每人每天一床位。若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同性别客人拼房或加床,如以下2种方式无法安排,需要支付单房差。若一大带一小报名,必须补房差,使用一间房。

14.质量问题反馈电话:1010-6060按3

旅行社合同 篇8

2012年2月19日晚,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胡国庆应上饶电视台《说事》栏目组邀请,参加《说事》,作为现场法律专家就《丢不掉的责任》这期栏目作法律点评。故事情节是:江西婺源县一个老人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游上海世博会的活动,不慎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四处寻找,花费22.6万元,旅行社拒不承担这寻找的费用,双方对簿公堂,最终以旅行社赔偿16万而调解结案。

结合本案,胡国庆律师认真分析总结旅行社常见的法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的签订、撤销、效等过程中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义务,造成相对方利益的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本质区别,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旨主要解决在缔约阶段因一方面的过失而造成一方面损失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

旅游合同纠纷中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主要有:

(一)旅游业者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使合同无效

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依法登记的旅游业者,其资格仍然受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严禁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包括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和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按照这些规定,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因缺乏有效合同所需的主体资格要件,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合同。如国内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入境或出境旅游合同,因国内旅行社不能从事国际旅游业务,该合同无效。因旅行社的无权代理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后,旅游者因信赖旅行社有代理权而受到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由旅行社来予以赔偿。《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二)旅行社歪曲事实致使旅游者违背真实意而缔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假借订立合,恶意进行磋商; 有其他违背诚信用原则的行为”。这些情形都是发生在合同订完成之前或是合同本身无效不成立,这时给对造成的损失不是违约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题。

在《合同法》中对于哪些情况应认定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情况”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一般认为“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是: 对产品的隐蔽性瑕疵不予告; 使用方法等故意不予正确知。据此,我们认为旅行社

在与旅游者订立合过程中,如果进行了虚假宣传,非法向旅游者供不真实、不可靠的资料和信息,促使旅游者出错误的决定,与之签订旅游合同,就属于上赔偿责任范围。旅游业者以虚假不实之词误导游者相信并与之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可撤销合。根据《合同法》第失公平订立的合同被变更或撤销后,相对人的理信赖利益应当予以考虑,如果表意人(旅行)因自己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被变更或撤销,应对相对人(旅游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责任

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主要是因合同而形成的律关系,因而在旅游纠纷中,旅行社更多承担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只要行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可抗力或是旅游者自身过错造成的违约,旅社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形

一般包括:按约定标准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在际履行不必要时,应当退还旅游费用(包括未约定的旅游景点游玩的,相应退还这些项目的用;未按约定标准安排餐饮、住宿的,退还与约定标准之间的差价金额等) ,承担违约金(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借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相关规定);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还应相应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一)因旅行社自身原因的违约

(1)旅行社的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旅行社以言辞或行为向旅游者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旅游者根据客观事实发现旅行社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如因旅行社无法买到相应的交通票导致旅游活动不能成行或是旅行社招徕人数不够而擅自取消成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依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4条规定:旅行社收取旅行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2)旅行社的实际违约

①旅行社的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旅行社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也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还有权解除合同。

②旅行社的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如旅行社因交通票等原因推迟某次旅游活动或是某个旅游景点的游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然也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旅行社迟延履行旅游服务,经催告后旅行社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旅行社一方迟延履行义务致使旅游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旅游者有权要求解除旅游合同。

③旅行社的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主要有履行方式不适当、履行地点不适当、履行标准合要求及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2],也就是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与协议合同不符。

④旅行社的部分履行。旅行社部分履行是指行社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全部旅游服务,如未组约定的全部游览活动,未提供约定的全部食宿务等等。依据我国《合同法》,旅游者有权要求行社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继续履行,也有权要旅行社支付违约金,若因旅行社的部分履行给游者造成损失,旅游者还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失

(二)因履行辅助人导致的违约

旅行社从事的是一项特殊的业务,旅行社向游者提供的包括餐饮、住宿、交通、娱乐、导甚至购物等在内的一揽子服务,这些服务项目是由旅行社一个人能提供的,旅行社必须借助行辅助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完成旅游服务。正因旅游业务的这种特殊性,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常常因为履行辅助人违反其与旅行社之间的定,而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因饭店原因导致旅社安排的住宿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因交部门原因导致交通工具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是交延误给旅游者带来损失;因景点原因导致合同定的观光景点不能游览等,这些都是因履行辅人原因造成旅行社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是由旅行社承担还是直接由履行辅助人承担,涉及到旅行社、履行辅助人与旅游者三者之间的`关系。

对于这种关系认识,主要有两种情形:多数情况下,旅行社与履行辅助人之间存在买卖或委托合同关系。旅行社为履行其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而委托履行辅助人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由旅行社向履行辅助人给付报酬。此时履行辅助人实质上是在代理旅行社履行约定的义务,旅行社与履行辅助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履行辅助人因其故意或过失给旅游者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害,应由委托人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先行偿付的旅行社依据《合同法》第机票,而当旅游者持票登上车、船、飞机后,旅游者即与交通

运输企业之间建立了旅客运送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形下,旅行社与公共交通客运部门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如果公共交通部门侵害了旅游者的权益,一定要旅行社先行赔付,未免让旅行社承担了过多的责任,而且旅行社赔付后也没有充足的理由向公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追偿。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的,乙方应协助甲方(旅游者)向提供上列服的经营者索赔。”也就是说,旅游者因这些企业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当《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自身也在过错,旅游者享有选择被主张主体的权利,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三)私自转让合同义务致使旅游者权益受损违约责任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除了考虑行、服务内容、团费等之外,大多涉及到对旅行社商业信誉、职业技能、提供旅游服务品质的确,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亲自提供旅游服务。在实践中,旅行社因参团人数不足或其他原因已签订的旅游合同转卖给其他旅行社出团并从

渔利的现象十分普遍,其直接结果是受让旅行得到的旅游费用剧减,旅游服务质量降低。根我国《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旅行社转让旅合同(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应经游客意。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旅行社因故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游客

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意[5]。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当受让旅行社不履行或不适当履其合同义务的,或者在合同履行期间致使旅游发生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以及由于受让旅行社旅游服务方面的缺陷而使旅游者未能享受到旅合同约定的旅务,旅游者可以要求原转让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是受让旅行社未能按转让旅行社的要求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则应由

让旅行社与转让旅行社按其协议约定处理。原让旅行社不得以受让旅行社的原因向旅游者主张抗辩,从而拒绝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产损害的义务[《旅行社管理条例》等都有相关规定。二是合同义务,某些情况下旅游者和旅行社可能就安全方面作一些特别的、高于法律法规标准的约定,或者旅行社有这方面的特别承诺。第三个方面是来自于合同的附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主要有:一是旅行社的硬件设备等,如旅游车辆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直接导致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损害。二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导游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服务上存在瑕疵或者缺陷,造成旅游者的损害。三是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也未采取任何防止该危害发生的措施。四是旅行社没有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旅游者的侵害而承担的责任。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旅行社,在防范和制止他人侵害旅游者方面未尽义务,造成旅游者损害的,也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责任。根据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原因不同,我们把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由于旅行社的不适当履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旅行社须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又由于旅行社存在侵权行为,从侵权责任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如果完全因旅行社自己实施的行为或其雇员造成的旅游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后果的,由旅行社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在责任竞合情形下,受损害的旅游者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旅游者进行选择,选择一个最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二)第三人(包括履行辅助人及其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当第三人的侵害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如果完全由旅行社来承担责任则过于苛责。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旅行社的不作为只是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说如果旅行社勤勉 (上接第72页)积极地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有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也正是由于旅行社的忽大意才给了第三人可趁之机,因此旅行社理对此疏忽大意承担责任。在侵权责任上,《若干释》明确了这时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只承补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害人能够确定的,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义务的责任人承担责任,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加害人难确定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由旅行社在其能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非为全部责任。旅行社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样既能够保障旅游者的损害得到分赔偿,也使得旅行社和第三人的责任分担更公平。而从违约责任角度来说,旅行社在有过错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在进行了违约损害赔偿适当的补偿之后,可向侵权行为人追偿。同样游者享有选择请求权的权利,既可以从侵权角度追究旅行社的责任,也可以从违约方面追究,但二者只能选其一。

旅行社合同 篇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新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新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李凡,女,一九六一年九月四日出生,汉族,中国海南社区心理咨询所副研究员、住中国海南省琼山市府城镇吉祥楼105号.

委托代理人董万程,中国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原告邓明昱,男,—九xx年,九月五日出生,汉族,中国海南社区心理咨询所研究员,住中国海南省琼山市府城镇吉祥楼105号。

委托代理人董万程,中国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住所韩国汉城中区西小门洞41-3号。

法定代表人yi taek.shim,总裁。

委托代理人唐志峰,中国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海南省中国旅行社航空服务公司。住所中国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17号华侨大厦底层。

法定代表人伺毅,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英,中国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诒志,中国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凡、邓明昱与被告大韩航空公司、被告中国海南省中国旅行社航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中旅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凡邓明昱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万程,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志峰、被告中旅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符英王诒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观已审理终结。

原告辩称。为了应邀出席在美国洛杉矶召开的第七届国际名医学术大会,我俩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子被告中旅服务公司购买—九九七年十月八日由海口至香港、香港往汉城至洛杉矾机票各两张,机票在购买时即子确认。同年十月八日,我俩启程,于同日上午十时十分抵达香港机场。我俩准备乘机前往洛杉矾时。承运人被告大韩航空公司的香港站告知我俩前往汉城至洛杉矶的航班电脑里没有我们的姓名,这就意味着我们的机位落空,也没有办法补票。经我俩交涉无效,再无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只好改.签第二日的航班,延误我俩出席重要国际会议,造成我俩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经我俩多次追偿,但被告方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故我俩请求法庭判决两被告赔偿损失十万二千零九十五元五角。

被告大韩航空公司辩称,原、告向被告中旅服务公司购票。被告中旅服务公司出票给原告后,我方曾发传真要求被告中旅—服务公司对机票的确认,但被告中旅服务公司未作出任何答复,故我方将原告的机票取消,造成原告的机位落空。赞成原告机位落空主要由于被告中旅服务公司未将出售的工作全部完成,被告中旅服务公司应承担责任。原告的请求过高,因机位落空在香港停留一日的费用可以赔偿,其他费用不应赔偿。

被告中旅服务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我司出票时,我司与被告大韩航空公司票位连网的电脑显示对外已无票位,可原告当时很急需,我司便与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联系。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获悉此情况后与被告直接联系,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同意对两原告出票。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经许可后要求我方提供购票人的情况等资料,以便出票,我司按要求向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提供有关情况不久,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向我司提供了出票的有关票号等,我司按三亚站提供的票号向原告出票,并报三亚站确认。我司与被告大韩航空公司系代理关系,我司出票行为完全符合代理协议的规定。被告答辩中称其向我司发出要求机票确认的传真,但我司从未收到,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也未能举证说明。我司在出票中完全无过错,现原告状告我司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望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原告邓明昱教授被国际华人医学家心理学家联合会聘为第七届国际名医学术大会执行主席。同年八月二日,国际华人医学家心理学家联合会邀请原告邓明昱、李凡参加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九日在美国洛杉矶召开的第七届国际名医学术大会,并预安排原告邓明昱在开幕式上发表近一小时专题学术报告《二十一世纪的心身医学》,李凡在大会上发表十五分钟的论文《心理咨询例分析》。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原告为出席在美国召开的第七届国际名医学术大会到被告中旅服务公司求购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香港–汉城–洛杉矶的双程机票两张。被告中旅服务公司经电脑查询,发现电脑系统中直接对外销售的票位已售完,可原告急需机票,被告中旅服务公司通电话向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求助。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接到求助信息后不久通知被告中旅服务公司可以向原告出票,并在接到被告中旅服务公司提供原告的有关情况后回电话票位已订妥同时向被告中旅服务公司提供订位的电脑记录编码“hf2301”。被告中旅服务公司根据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的订票情况向原告出票两张,并报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确认。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原告于十时十分乘机抵达香港机场,准备由香港经汉城直飞洛杉矶。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大韩航空公司香港站告知原告此航班在电脑里没有原告的姓名,即原告的机位落空。原告遇机位落空后要求查明事实,并请求补票,但航班满位而无法补票。原告因此只能改签次日同时(十二时五十分)的航班,在香港停留一天,原告在香港停留一天花费住宿费一千三百六十港元,传真费四十五港元,重新登机机场收费二百港元。次日,原告乘航班赴洛杉矶,到达洛杉矶后赶往会场时已时当时时间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下午十七时,超出会议的第一天。邓明昱被预先安排开幕式的专门学术报告时间及李凡论文发言时间因此被延误,大会按国际会议惯例未作另行安排。由于原告邓明昱、李凡未能按时到会,作为大会执行主席之一,联合会在亚洲地区的常务理事第一侯选人邓明昱因未能按时到会而丧失联合会第七届常务理事的资格,原告李凡亦与会迟到为由丧失专业委员资格。原告在大会结束回国途经香港时停留一日,向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交涉,但未能处理。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原告三次到香港向被告大韩航空公司香港站索赔,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原告赴汉城向被告大韩航空公司索赔,但均未得到赔偿,原告四次索赔差旅费为二万四千九百四十八元。原告回国后,亦多次向被告中旅服务公司索赔,但遭拒绝,故提起诉讼。经查,经任国际华人医学家心理学家联合会的亚洲地区的常务理事,每年可获一万美元的报酬,经任该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年可获二千美元的报酬,这种职位的任期为五年。另查,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七日,被告中旅服务公司与被告大韩航空公司签订一份旅客机票销售代理协议,并已履行,被告长期代理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出售机票。

以上事实有机票、机票收据、邀请函、聘书、大会日程表、大会函件、收款收据、出口境报关登记、护照、订位凭证、代理协议及庭审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因参加国际会议而向被告中旅服务公司购买被告大韩航空公司的机票,被告中旅服务公司作为被告在大韩航空公司代理人向原告出票。原告与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之间已形成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机票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双方之间达成运输合同的条款,双方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根据机票的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并按约定的时间抵达约定的机场,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原告未能依时到达目的地参加国际大会,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同时未能举证说明造成机位落空系原告方的原因或免于承运人责任的其他情形,故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应对原告机位落空而造成延误损失承担责任被告中旅服务公司代理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出售机票,其在合同中系代理人,非合同当事人,在出票中完全无过错,其代理出票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大韩航空公司承担,其不应对造成原告延误损失承担责任。原告在其延误受损的范围内对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主张赔偿十万二千零九十五元五角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其对被告中旅服务公司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十九条、《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第十一条第一款这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邓明昱、李凡的经济损失十万二千零九十五元五角。逾期支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三千六百一十元由被告大韩航空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韦庆忠

代理审判员 羊日强

代理审判员 张为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尧

旅行社合同 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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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旅行社转让协议书正文内容

甲方(出让方):乙方(受让方):

住所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鉴于,公司(以下简称转让公司)是由甲方于年月日基于其掌握的技术针对项目投资注册的全资控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营期限为年。甲方有意将其所属的占%股权的转让公司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转让公司故此,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转让公司名称为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无形资产占%),评估价值万元,涉及土地平方米,涉及员工安置人,涉及银行债权万元,住所地:,经营范围:。

二、员工的安置:

本合同公司转让时所涉及员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

三、债权、债务处理

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方式

本合同转让公司坐落场所的土地性质为,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

五、公司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预支付甲方%转让价款(包括20%定金,适用定金规则)。

2、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转让价款后,

,乙方支付给甲方剩余%转让价款。

六、产权交割

甲方收到乙方100%转让价款后,转让公司相关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约定在一月内办理相关产权交割手续。

七、费用和税费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费用和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乙方承担

八、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九、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定金的补偿;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公司,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

十一、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负责,于日之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其他

本合同共页,附件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产权交易机构备案份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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