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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协议书五篇

2023-09-29 10:27:57 来源:1569下载站 作者:小何

订金协议书 篇1

订金合同:解析意义、法律规定及应用实践

一、前言

在我国的经济社会中,订金合同是一个广泛运用的经济手段,在参与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为订约各方提供了保障,并能有效的处理各种交易风险。因此,本文旨在认真分析订金合同的相关要素以及其法律意义和规则,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订金合同这一常见经济手段。

二、订金合同的定义

订金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肯定并确认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交易中支付的款项。支付订金的一方是为了表示其对该交易的决心,同时也为对方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使交易达成的双方对该交易有了进一步信心;接收订金的一方,则受到约束,承担着交易中的一些职责和义务。

三、订金合同的法律规定

1、 订金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根据《合同法》规定,订金属于合同中的一种附属的人民币产品,是双方对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订约效力,并可作为证据。该款在承认订金作为合同成立的表示后,还对其承诺具有一定限制,即订金方以支付订金为代价,具有在合同期限内保留订房、订票、订优惠等相关权利;同时违反承诺,应当履行倍数赔偿 。可见,订金作为合同的证明与承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2、 订金合同的关键要素

订金合同的要素包括以下三点:

(1) 双方当事人均已有真实的意愿达成交易;

(2) 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订金;

(3) 另一方要求或同意将该款项收为订金。

3、 订金合同的范围

涉及到订金的合同非常广泛,如商品房预订金、机票预订金、医疗费订金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的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订金同样不能协助实施违法活动。

4、 订金的退还

至于订金的退还问题,可能会因涉及到各种不同的交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是,总的来说,订金的返还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是优先返还订金方受损金额的原则;二是首页返还,即先返还当事人交付订金的金额,再返还所卖方因无法执行合同受到的损失;三是协商退还原则,因为订金承诺的性质及交易所涉及的风险,如果当事人在返还订金问题上面无法达成共识,可以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四、 订金合同的应用实践

1、 订金的设置应该与交易情况统一

交易的种类、性质以及交易时间等因素,都需要考虑订金的设置。首先要明确的是,订金的数额与交易金额之比不能低于5%。其次,订金的数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对于一些特殊交易,建议合同中明确订金的数额,以免在交易中发生争执。

2、 应重视订金的监管

订金的监管应当得到重视,不仅有关单位需要提高监管意识,加强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同时还要引导企业及消费者自觉遵守订金的规范使用。对于工程定金,交通运输定金和旅游定金等重大交易,需要建立专门帐户,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3、 做好订金承诺的履约保证

订金是一种对交易真实意愿的权证,订金承诺的履约保证是交易安全稳定的基础,企业应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做好履约保证的工作。

五、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订金作为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重要手段。一般情况下,它可以作为合同的证明和承诺,给予对方在交易期间的信心,但也需要注意遵循法律规定,充分考虑交易风险,以此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利益。

订金协议书 篇2

甲方(债权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权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

________________公司拖欠甲方货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未还(相关债权凭证附后)。

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其他规定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签字)授权代表:______(签字)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订金协议书 篇3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状况: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m2出售给乙方,房号为______号楼,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__。房屋地址、编号、房屋面积等房屋状况以房产证描述为准。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

三、预交定金: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预交金____________万元,并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双方来签正式合同,如哪一方不来,就算哪一方违约,按本协议第七条责任处理,如乙方没有违约,则定金抵作为购房款。

四、付款、交房时间及方式:

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首付__________万元整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之前转账于甲方提供的账号:____________。

㈡、第二部分房款壹拾万零贰仟捌佰元整(¥:______________元)在交完办理房产证过户资料后付清。

㈢、剩下伍万元整房款加包办房产证、地产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办理车库过户)等过户成功到乙方名下一次性付清。

盖章:盖章:甲方共有人(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订金协议书 篇4

甲方:

乙方:

1、咸阳市渭城区爱唯欣快捷酒店经营权即酒店各项设施租赁费(酒店后续房租费用由甲方承担)每年拾贰万元整(120xx0元),乙方已交予甲方用于租赁咸阳市渭城区爱唯欣快捷酒店经营权的贰万元(20xx0元)定金,剩余拾万元(100000元整)在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咸阳市渭城区爱唯欣快捷酒店租赁合同后于20xx年7月10日前乙方交予甲方。

2、经甲乙双方商讨决定:甲乙双方应在20xx年7月5日之前签订咸阳市渭城区爱唯欣快捷酒店经营权租赁合同。

3、如果乙方没在20xx年7月10日没有一次性付清剩余拾万元(100000元整)租赁费,甲方当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咸阳市渭城区爱唯欣快捷酒店经营权的租赁,租赁费用为年付(具体转让合同为证)。

4、如果出现以上第3条所述情况,甲方将不退与乙方20xx0元定金,甲方并有权将咸阳市渭城区爱唯欣快捷酒店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如果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与乙方签到合同而导致第3条所述出现,甲方应退还乙方定金,并处两倍罚金。

7、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订金协议书 篇5

购房合同中定金和订金是什么: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起到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只有买卖合同成立,定金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另根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必须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发商以签订认购书收取定金的形式,迫使消费者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显然违背了以上民事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因此,在您尚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时,仍然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

定金和订金和区别: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最高法院在20xx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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