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6 13:55:49 来源:1569下载站 作者:小何
关于合同法实施前不妨设立“冻结期”
近日,上市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北京片区为了应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要求80多名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
为何如此?“解铃还须系铃人”,据泸州老窖销售公司四川总部的办公室、人力等部门证实,确实发过通知,并称此举是“为了调整各地的劳动关系,应对《劳动合同法》。”
其实,这一新闻已经不能算是“新闻”了。据《南方周末》报道,新劳法实施在即,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许多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这意味着,有更多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而只是由劳务公司派遣到企业工作的人员。据《河南商报》12月15日报道,近日,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决定花费735万元,将旗下郑州石油总公司144名员工全部转为“劳务工”。当中字头的企业都如此时,我们还能奢望其他企业如何?
《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本是保护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不料,在其临实施之际,却对部分劳动者造成了“误伤”。想来,这一幕不是法律制定者及劳动部门所想看到的。
应该看到,对于可能的“误伤”,相当部门已经作出了一定的“条件反射”。在华为、LG等公司发生“辞职门”事件后,中华全国总工会曾于12月初发布通知,要求坚决制止用人单位劝辞职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然而,千万不要放大一纸通知的.作用,更不要高估资方的良知。在利益面前,在有“擦边球”可打时,资方很可能弃通知及道德于不顾。
面对资方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冲动及智慧,“道高一丈”的做法其实是“冻结”。即在新法实施前,严禁一切变更合同行为,保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身份、合同不变,所有劳动关系的变化都在新法实施后再施行。
“冻结”在官场应该能常常看到。上级组织明确某地领导调整,一般有一个附加通知,要求“冻结”人事调整期间的一切人和物权。这样,有些被调整人,即使想上演“最后的疯狂”,也往往无计可施。事实证明,“冻结”是应对可能出现的复杂局面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同样,在《劳动合同法》进入倒计时之际,也应该设立一个“冻结期”。这样,相关企业即使再有冲动再动脑筋,在“冻结”的铁令下也无计可施。而这,无疑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可以想象,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日期临近,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规避行为。而且,企业实施的手段将越来越巧妙。彼时,我们将面临一个极其郁闷的困境,即除了给其道德谴责外,将不能在法律上给其任何处罚。而对于个别不良企业而言,谴责只是“耳边风”。只有设立“冻结期”,不给不良企业任何可趁之机,才能实现对劳动者的真正保护。而这,无疑也符合《劳动合同法》出台及实施的初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二十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同编号
2015年“可登杯”越野e族集材汇活动承揽合同
甲方:云南集材汇建材城
联系人:字雪松
******:139********
乙方:云南运通信息技术****
联系人:马志
******:186********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揽“2015年“可登杯”越野e族集材汇活动”活动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一、委托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执行举办于2015年11月28日的“2015年可登杯越野e族集材汇活动”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活动实施细化方案制定、活动执行、活动现场布置、道具设计及制作、安装等**事宜(具体事项以附件约定为准)。
二、费用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价款
合同总价:人民币32017元(大写:人民币叁万贰仟零壹拾柒元整)
2、本合同承揽费用已经包含所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随意变动甲方指定物品及甲方要求之活动内容,否则,视乙方违约。
3、本次活动中因甲方的需要增加或更改制作产品,由甲、乙双方主要负责人书面进行确认,最终费用按书面确认单为准。
4、费用支付: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50%预付款¥16008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零捌元整);乙方如约履行完毕,甲方2日内将合同余款一次性付清即¥16008元整,(大写:
人民币壹万陆仟零捌元整)支付给乙方。
三、基本流程
乙方承诺基本流程如下:
活动立项→活动基本信息确认及场地勘测→提供策划初稿→正式提案→甲方审定→甲方书面签字确认案→活动筹备→活动现场执行。
四、乙方工作内容
1策划活动流程,设计展览方案,推荐场地,选择配送人员;
2、活动现场执行及应急处理;
3、活动资料的保存与保密;
六,乙方完成委托执行活动的其他工作。
五、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获取活动布置项目,并对布置要求提出意见;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信息,以确保乙方能够完成合同;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和指量进行监督指导,对重大问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变更;
4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承诺费;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布图要求及达到的效果提供布图预算。预算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
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乙方应执行经双方书面确认的规划方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3、乙方应保证工作的质量及工作的进度,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活动不能如期举办,或达不到原定的布置条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乙方承办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4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协助解决;
5乙方在合同行为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6如果现场有其他项目,额外费用将另行计算。
七、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
1、因水灾,火灾,**等或其他不可抗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应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2、因国家政策或政治原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有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待不利原因消除后另签补充合同。
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如一方单方面无正当理由中止合同,将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并依法支付守约方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补偿。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手写形式修改或删除本合同,该修改或删除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9、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的投标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本合同公章或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15年11月17日
受让方(甲 方):
让与方(乙 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甲乙双方应明确约定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提交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提交方式。双方约定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后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如4.1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情报和资料。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的费用而订立的合同。
从乙方试制专利技术产品时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技术指导,直至试制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因乙方原因不能试制出符合该标准的产品除外)。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甲方在乙方试制专利技术产品期间,应派出技术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所派出的技术人员应符合如下的标准: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须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受让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森林法实施条例于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根据20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第九条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二)林种比例;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四)植树造林规划。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
法院执行期间,也是可以进行和解的,这个属于执行和解,很多时候法官会积极促进双方进行执行和解。所以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有效的
但是最好是约定一个违约责任,即如果分期还款协议有一期不履行的,则全部执行还未履行的判决金额。然后直接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法律效力。
依据《xxx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用工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降低使用外用工的事故责任和法律风险,杜绝因此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范围
劳务用工(以下简称外用工)是指公司项目分公司、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建筑施工生产有关的工作的城镇临时工、民工。
二、管理制度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外用工合同的格式,履行审批程序,提出现场管理要求和管理方法,列入各方安全职责的内容和各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三、合同
公司必须与外用工所在的企业(以下简称对方企业)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不得与外用工直接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附有安全施工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施工措施要经过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工程技术)审查同意。对方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管理能力。
四、资质和条件
1、对方企业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资质,并具有劳务提供的营业范围。
2、对方企业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使用的外用工需体检合格,并有相应作业的技能和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有相应证书和资质。
4、外用工必须与对方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或属于对方企业职工的书面证明)。
五、劳动关系
1、与对方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只发生劳务承包的合同关系,不产生劳动关系,基层各用人单位不得直接向对方企业提供的外用工发放工资、资金等费用。
2、公司需使用外用工时应书面向对方企业提出要求,并列明劳务工作时间、地点,不得由班组采用“随叫随到”或或长期呆在班组跟班工作的直接安排方式。
一、安全教育
1、项目分公司应协助对企业对外用工进行使用前的安全教育,讲述熟悉的施工安全知识,要求和应注意的危险点。外用工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项目分公司应建立临时工履历档案,登记体检情况,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学习考试成绩。
2项目公司企业应组织外用工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学习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外包工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二、工器具
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等必要物品由对方企业外用工提供。必要时可在劳务合同费用总额中增加这部分费用。项目分公司必须监督外用工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物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符合要求。
三、危险点、安全事项交代
1、开工前,项目分公司必须对外用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签字。
2、在有危险性的施工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为灾、坍塌、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项目分公司须向外用工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对方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派员监督实施。
四、现场监督
1、外用工分散到项目分公司、班组参加施工生产作业时,必须由所在项目分公司、班组管理人员领导,并指定有经验的正式职工带领和监护下参加工作。
2、外用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摘要:通过对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合同管理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提出业主方项目管理团队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与方法。
关键词:合同管理;实施阶段;重要性
建设项目法人制是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业主方组建的PMT或项目经理部受项目法人委托直接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在经过设计、采购阶段、进入实施阶段后,实施现场就成为各参建单位的主战场,尤其对于大型建设项目,如何有序协调好是对项目管理团队的一场考验。建设法人以市场为载体,以合同为纽带,把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利益相关者)集中到工程项目中,形成了一个动态的、开放的项目组织。组织中,合同是确定各方利益关系主要的法律文件,因此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1]。本文结合某新建大炼油项目实施阶段合同管理中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提出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与方法。
1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依据
项目建设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其实施过程的复杂性,我国的建设管理程序对建设项目的实施有着严格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造、设计单位、实施单位以及政府监督管理单位都参与其中。合同是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约束各方履行义务并取得对应的权利的桥梁。通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落实,去主动控制双方的履约过程,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2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合同管理素质与要求
作为业主方,在项目建设中的角色非常重要,项目管理人员不仅要具有很好的专业技术技能,还应具备项目管理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工程师、项目经理,还要对工程的合同、法律、造价、综合协调等具备一定水平和能力。具备了这些综合素质,方可在日常管理中统筹解决好各方提出的问题,及时处理争端、正确分析判断项目进度,发出正确的指令。
3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3.1强烈的合同意识
合同是缔约双方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工程建设中的合同对承发包、买卖、委托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立了合同双方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在履行合同出现纠纷和争端时,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但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都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在履约中,合同双方都有权利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正当、合理的经济利益。项目建设合同结构和关系复杂,尤其是大型炼化项目建设,往往有多家设计单位,十多家实施安装单位,而且设备厂家制造的范围也在向纵深发展,这些合同的关系出现的界面争端、疏忽、遗漏等问题大都集中在实施阶段爆发,常常表现在各单元设计之间的碰头、单元与总体全厂性的工艺、供电、通讯之间的界面,加热炉模块、钢结构厂家制造与现场实施单位之间的界面和交接,安装单位与第三方无损检测之间的工作配合,大件集中吊装、消防、防雷等专业实施单位与相关的土建、安装单位之间的工序交叉和配合,甲乙供材料之间的重叠和漏项等等。由此看来,对合同的重视在拟订合同时就要开始。合同以及合同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地位非常重要,对合同的理解和应用必须全面,而且这种意识在合同条款拟订前就应牢固树立,结合管理策划和管理方案,将各参建单位之间的界面和工序交接点理清,将监督、控制和各种工作预案等管理思路在合同中系统的、严密的体现。否则,合同履行中引起的纠纷和争端处理会对项目建设的工期、成本造成严重影响。
3.2理解并熟练应用合同
对合同的理解和熟练应用,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是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前提。实践中经常出现对合同不熟悉、理解片面或错误理解,造成管理实务,有时被承包商钻空子,有时陷入管理被动,失去业主方的权威性。而熟练的应用合同,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可及时处理好合同争端,协调项目推进,甚至可以降低减少经济损失。比如某大型炼化项目,业主方在“超限设备”运输合同中明确了提供港口到厂区的道路,而且满足运输的要求,而运输承包商在使用该路段时发生了路面沉降、车轮沦陷的情况,运输方因此对增加的辅助手段、车轴破坏更新等进行索赔。业主方的项目管理人员对港口至厂区道路的合同界面熟悉,该路段属于工业园区的配套项目,对满足运输的承载力要求做出过承诺,由此该项索赔最终通过园区和保险对运输单位进行了补偿,避免了业主的经济损失。可喜的是,目前建设单位对此有明显的转变,加强了合同签订前的审核流转、合同签订后的交底工作,对合同招标过程的澄清答疑、合同订立过程的谈判记录、合同的内容、范围,与其他合同包、协作单位之间的界面划分和工序间的逻辑关系,付款和结算,工期和违约等主要的合同内容向执行合同的部门进行交底,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合同的惯性思维和片面理解。
3.3变更的及时和谨慎处理
建设项目的特点和经验告诉我们,无论合同考虑的如何缜密、制定的多么详细,都不能预计和包含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在实施阶段,是一个全方位、多兵种、立体交叉的作业场面,任何一个项目都各具特点,摸索出的规律就是动态的特点。该规律就决定了设计变更、设备材料的变化、实施程序和方法的变化等等变更的出现时必然的。变更的存在,对于业主方可及时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有利于节省投资和发挥工程效益;对于承包商,可通过变更取得经济补偿和改变工期。但是,合同变更在实践中往往是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影响工程进展的主要因素。如,变更的价格因为原合同中没有,迟迟得不到业主方的确认,承包商停工等待;变更累积到一定程度,没有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受原合同价款约束无法支付该部分的进度款,造成承包商资金运转出现困难,影响到项目推进。合同变更的次数、范围和影响的大小与招标/合同文件的完备性、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的科学性密切相关。实践中发现主要原因有:(1)钓鱼工程的隐患。建设单位自身原因,认为压低投资估算,或故意漏项少算,争取批准立项。(2)设计不足,勘察粗糙,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规划调整,标高、基准线、位置、尺寸变更。(3)工程量计算有误,预算编制水平,人员对图纸的理解、计算规则的理解、计算的偏差、图纸自身的不确定性,造成工程实际的变更。(4)设备质量标准的`变化。(5)各协作方的原因。如建设方或其它协调承包商原因,设备材料到货推迟,造成现场停工、窝工,打乱了实施进度,使得实施时间和进度重新调整。因此,对于变更的处理一定要及时,在对变更进行综合判断可行后,及时发出,并对计价的模式和价格做好准备,以便于承包商迅速达成一致;同时,还要谨慎处理好合同变更,比如要考虑有些变更的影响,对某个合同的变更有无可能引起整个项目的调整;设计变更节省的投资,是否会对整个工期造成负面影响,承包商可能的返工和补偿与节省的投资比较;一些属于考虑操作方便的小修小改,在项目大干期间实施好,还是在中交以后的三查四定、尾项处理时更合适;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案的运用上更要做好充分的技术经济分析后再决策。
4几点建议
4.1加强合同法制化制度建设
国内的项目建设中,对监理单位没有充分的放权,造成业主方的管理工作较为繁重。利用好监理单位这个业主的“律师”角色,使其真正处于独立行事的第三方地位,业主方支持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标准和合同开展工作,尊重监理独立、公正的处理意见。业主方项目管理团队的工作有时还要受到一些行政影响,如受到其上级主管部门、其公司内部的财务、法律、质量管理等工作上的指导和审核,会影响到项目管理团队的决策及时性和独立性。
4.2团队自身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强
业主的项目管理团队能否服务好工程建设,能否协调好参建各方的关系,要求项目管理团队在自身建设上下功夫:避免松散型的管理,加强学习,取得专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资质,通过行业协会加强沟通和交流,重点加强思想素质、专业素质、道德水平、团队精神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培养和锻炼。形成和构建与时俱进的合同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体系,不断去积累合同管理的实际经验应是业主项目管理适应市场变化、降低风险的主要研究课题。
4.3重视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发掘和培养
目前工程建设存在人才缺乏、素质有待提高的现象。敢于培养和锻炼青年人才,更应特别重视复合型人才的发掘和培养。人才的培养是长期的一项策略,尤其是即懂专业技术、又在实施管理统筹、计划编排、费用控制、合同条法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水平,才能更好地适应工程市场日益剧烈的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刘鹏翔,顾祥柏,编.工程合同分析与设计[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10.
[2]FIDIC文献编译委员会.实施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北京:中国工程咨询协会,1999.
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总则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广告发布(活动执行)方案,甲方予以确认,同意乙方在______区域实施下列广告宣传活动:
项目名称
实施时间
活动费用金额
详见附件《费用明细表》。
二、费用支付方式:
2.1、项目执行完毕后,乙方应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应按照协议【附件1】项目实施费用明细,在确认乙方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支付乙方**服务费。
2.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第三方费用,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代为支付。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2.1条的规定支付费用。
三、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和资料。
3.1.2协助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作。
3.1.3、甲方拥有对已确定的文件内容进行修改的权力,但须提前48小时内通知乙方,如有已经发生的成本等相关支出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有义务不增加甲方的损失。
3.1.4对乙方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沟通。
3.1.5、按本合同的约定确认乙方提供的费用支付证明材料,
3.1.6乙方应按约定支付费用。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条。甲方对甲方提供的文件及有关资料负责保密。
3.2.2条。在甲方审核确认的活动实施计划内开展工作。
3.2.3、实施经甲方审核确认的活动执行方案,并对需要合作的第三方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3.2.4在甲方批准的实施方案中,因乙方自身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2.5乙方提交的活动实施计划需经甲方确认。
3.2.6乙方的工作应按双方确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进行。如操作过程中出现不符点,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提出解决方案,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
3.2.7乙方应亲自完成上述委托,不得转让。
四、解除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4.1.1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4.1.2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如实处理活动和执行**事务;
4.1.3甲方管理评审发现乙方不能胜任甲方要求的工作。
五、其它
5.1.1、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协议,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少对方的损失;
5.1.2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签定补充协议。本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1.3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同意将本案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5.1.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七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八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第十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第十八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十九条 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医疗机构新增配制剂型或者改变配制场所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1、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书面合同须1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2、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细节问题同样要规范职业危害须事先明确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条款。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解释】
增加工作地点条款,这是因为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社会保险条款,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用人单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4、应对多种主体、形式新法适用范围扩大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专利实施许可技术名称:_______________
许可方:(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许可方:(以下称乙方)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序文
鉴于甲方(许可方)是——技术的专利权人且同意将其持有的专利技术许可给乙方(被许可方)使用;鉴于乙方希望使用该专利技术且愿意支付给甲方专利实施许可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正文
第一条 专科名称、性质和内容
1.1 甲方持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的名称为:(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概括该专利技术的名称)
1.2 甲方持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的性质为:(描述该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
1.3 甲方持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的内容为:(说明该专利技术的主要内容)
1.4 甲方持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的应用效果:(写明应用该专利技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验收的方式,也可以约定由乙方单方确认视为通过。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验收,验收的标准均应以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为依据,并且应当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第二条 专利技术的权属状况
2.1 甲方持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的有关事项如下:
(1)专利技术的名称为:
(2)专利技术的发明人为:
(3)专利技术的申请人为:
(4)专利技术的申请日为:
(5)专利技术的申请号为:
(6)专利技术的专利号为:
(7)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为:
(8)专利技术的专利权有效期限为:
2.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该专利技术的发明过程、完成情况、发明人基本情况、专利权人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或者甲方承担,也可以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应明确约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2.3 甲方应当保证许可给乙方使用的专利技术是归其持有的,且甲方享有处分权,如因实施该专利技术引发侵权纠纷时,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应协助乙方再次进行试制;如仍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试制出合同产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入门费。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试制合同产品失败,甲方应查明原因,继续协助乙方试制合同产品,仍不能试制成功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入门费。
2.4 甲方同意将该专利技术许可给乙方使用,并且应许可乙方使用与实施该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保证乙方能够最充分地利用该专利技术以达到合同约定的预期效果。
若原因在于甲方,甲方应提出技术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原因在于乙方,乙方应协助甲方提出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条 专利实施和专利许可的情况
3.1 本合同订立前,甲方已许可如下单位实施该专利技术:(列举甲方许可使用该技术的单位名称、许可实施范围、实施期限等内容)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的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双方可以约定采用支付使用费的方式。
3.2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甲方出让专利使用权和乙方取得专利使用权的程度和范围,双方可以选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等形式。
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记载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的结算报告。
3.3 如果甲乙双方选择独占实施许可的形式,则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立即停止实施该专利技术,且不得将该专利技术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甲方应在接到结算报告后_______日之内,向乙方发出是否认可结算报告的通知。若甲方认为需要查核乙方的财会报表时。
3.4 如果甲乙双方选择排他实施许可的形式,则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将该专利技术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但甲方保留在该范围内继续使用。
甲方实施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的。
3,5 如果甲乙双方选择普通实施许可的形式,则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仅保留在该范围内的使用权,而且还保留着在该范围内对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再出让给第三方的权利。
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甲方,如果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在已经许可乙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3.6 甲乙双方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生效,并不影响在合同生效前甲方与其他方订立的有关合同的效力。
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以逾交使用费的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 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事项
4.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如下实施该专利技术所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包括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等有关内容,双方可以约定提交有关资料的清单和份数,以便于双方共同监督、检查)
8.乙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的。
4.2 甲方提交的上述技术情报和资料应是能够体现该专利技术的技术指标、参数及技术水平、性能的资料,以及有关的辅助性材料
9.方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技术,如未申请专利或夫予以公开的,另一方应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义务(。
4.3 甲乙双方应明确约定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提交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提交方式。双方约定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后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如4.1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情报和资料。
双方共同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作出的改进技术,专利申请权归双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权利申请权的,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可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另一方不得擅自申请专利。若该专利申请被批准,双方均有转让权及实施许可权。若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权的,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一方放弃其共有的专利权的,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4.4 甲方应向乙方保证交付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应当是完整的、清楚的。图纸资料的规格及绘制符合国家的______________标准(或_______规定)
4.5 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全部技术资料后,应对资料予以认真的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收到技术资料后的_________日内向甲方发出通知,甲方应在收到如上通知后的__________日内予以说明,补充或更换;技术资料符合要求后,乙方应在_______日内向甲方签发技术情报和资料验收合格确认书。
4.6 与实施该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的名称或代号为:(写明属于技术秘密的技术名称或代号)
记载上述技术秘密的资料为:(写明技术秘密的载体)
4.7 乙方应保证不得泄露如4.6所述的技术秘密。
第五条 技术指导
5.1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应向乙方提供技术指导,以保证乙方能够通过实施甲方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达到合同约定的预期效果
对于双方共同改进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双方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一方转让其共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5.2 从乙方试制专利技术产品时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技术指导,直至试制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因乙方原因不能试制出符合该标准的产品除外),并解答乙方在实施专利技术的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
5.3 甲方在乙方试制专利技术产品期间,应派出技术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所派出的技术人员应符合如下的标准:(如对时间、人数,学历、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2 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指被许可方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5.4 甲方在乙方试制专利技术产品期间,应负责培训乙方的有天技术人员。培训方案如下:(如时间、地点,方式、目标等)
3 专利排他实施许可:指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享有对专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仍保留在该范围内的使用)亲眷。
5.5 乙方应为甲方的技术指导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及设备方圆的配合,接受甲方培训的人员的条件和文化水平,应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具体安排如下:
4 专利普通实施许可:指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享有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同时许可方不仅保留在该范围内的使用权。
5.6 乙方应为进行技术指导的甲方人员提供食宿,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式
6.1 乙方实施甲方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试制产品完成后,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对该产品进行验收。
7 技术指导:许可方为被许可方使用专利技术所进行的指导。
6.2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实施甲方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试制完成的产品应符合如下技术指标和参数:(明确验收的标准和依据)
条 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该专利的许可方式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该专利的许可范围是在某地区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的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6.3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验收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委托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也可以约定由乙方单方确认视为通过。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验收。
条 专利的技术内容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专利号为____,专利名称为的全部专利文件(见附件1),同时提供为实施该专利而必须的工艺流程文件(见附件2),提供设备清单(或直接提供设备)用于制造该专利产品(见附件3),并提供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秘密(见附件4)及其他技术(见附件5)。
6.4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或者甲方承担,也可以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应明确约定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视为由乙方承担。
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1.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合同生效后,许可方收到被许可方支付的使用费(入门费)(¥、$___________万元)后的____日内,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自合同生效日起,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全部(或部分)技术资料,即附件(1~5)中所示的全部资料。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 许可方将全部技术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
6.5 产品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应委派技术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调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并依本合同约定确定双方的责任。
条 技术服务与培训(本条可签订从合同) 1.许可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负责向被许可方传授合同技术,并解答被许可方提出的有关实施合同技术的问题。2.许可方在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时,要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到被许可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被许可方的具体工作人员。3.被许可方接受许可方培训的人员应符合许可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确定被培训人员标准)3.被许可方可派出人员到许可方接受培训和技术指导。应以被培训人员能够掌握该技术为准。(确定具体标准) 5.技术服务与培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6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试制出合同产品,甲方应协助乙方再次进行试制;如仍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试制出合同产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试制合同产品失败,甲方应查明原因,继续协助乙方试制合同产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入门费。
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有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改进方,对方有优先、优价被许可,或者免费使用该技术的权利; 3.属原有基础上的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 4.对改进的技术还未申请专利时,另一方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披露、许可或转让该改进技术。 5.属双方共同作出的重大改进,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双方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6.7 验收不合格,若原因在于甲方,甲方应提出技术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原因在于乙方,乙方应协助甲方提出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费用计算方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条 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许可方无恶意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则许可方不必向被许可方返还专利使用费。2.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
第七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7.1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的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双方可以约定采用支付使用费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支付入门费和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
条 税费 1.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使用费应纳的税,由许可方纳税;2.对许可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许可方纳税;3.对许可方是中国公民或法人。
7.2 如双方约定采用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具体如下:
(1)支付金额:乙方支付给甲方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_______元人民币;
(2)支付方式:乙方按约定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分批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应约定每期支付的金额;
(3)支付期限:乙方按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应约定每期支付的期限;
条 其他 前十六条没有包含,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如:其他特殊约定,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解决。
(4)支付地点:甲乙双方可以约定支付的具体地点,可以在甲方所在地,也可以在乙方所在地,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自用许可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签约时一次性付清,以许可方确认银行进帐为付款标志。自该日起。
7.3 如双方约定采用支付入门费和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则应明确约定入门费和提成费的数额及计算方法。
7.4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入门费_______元人民币;提成费按合同产品净销售额的_______%提取,净销售额计算方法如下:(双方约定的净销售额的计算方法)
7.5 乙方应从合同产品销售的年度起,向甲方支付提成费,每年的12月31日为当年提成费的结算日。
7.6 在提成费结算日后_______日之内,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记载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的结算报告。
专利资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用以证明专利的合法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最近期),用以证明专利的有效性;《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知识产权出版社:《实用新型专利公报》有关页面;设计图;_________专利接到的获奖通知、荣誉称号若干份。许可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扫描件或文档的格式集中于光盘中。
7.7 甲方应在接到结算报告后_______日之内,向乙方发出是否认可结算报告的通知。若甲方认为需要查核乙方的财会报表时,可按如下程序查账:(由双方约定查账的程序)
被许可方正式使用本专利之前,必须邮寄给许可方单个模特、双个模特、单个真人、双个真人使用本产品的不同体位的数码照片或彩色照片(不小于四寸)不少于_________张(其中真人照片不少于_________张)。
7.8 乙方应在提交的结算报告经甲方认可后_______日之内,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提成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转让专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2 甲方实施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许可方负担以下税收和费用:扫描有关文件、编辑有关文档、制作数据光盘;专利许可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3 L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受让的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甲方承担侵权责任。
8.4 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5 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但已经给付的使用费不再返还。
使用方负担以下税收和费用:办理签约手续;设计、试制、生产、宣传自用的合同产品。许可方到达签约地点时,使用方先行按实报销许可方的车船交通费(单程,指火车票、汽车票、船票,不含飞机票、公交车票、出租车票。
8.6 甲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使用费,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许可方保证是本专利的合法持有者及保证本专利签约时的有效性,并且有权向使用方许可。如有第三方指控使用方实施的专利侵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合同签约后,如果本专利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或失效,则本合同终止。
8.7 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甲方,如果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在已经许可乙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被许可方以任何方式(销售、赠送、出租、转让等)将合同产品许可第三方使用,必须按每许可一个单位或个人,在壹个月内向许可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整,许可方承认第三方拥有本专利普通许可实施权。
8.8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9 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以逾交使用费的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为保证双方能及时交换意见,约定以电子邮件作为商议合同条款交换意见的方式。收到对方合同草案或意见,必须在五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或修改,并电子邮件给对方。过期答复,则本合同条款可以提出重新商议。
8.10 乙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注: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即在合同中明确授权性质是独占实施许可,排它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8.11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9.1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可以协商其归属及使用。
转让方向受让方保证:在本合同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①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②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③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④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⑤有被政府采取“
9.2 未经对方许可,一方无权实施对方单独完成的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技术。
9.3 一方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技术,如未申请专利或夫予以公开的,另一方应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义务(,并无权擅自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该改进技术,也无权申请专利。
在本合同订立时,转让方如果不如实向受让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受让方有权拒绝支付使用费。
9.4 双方共同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作出的改进技术,专利申请权归双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权利申请权的,若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如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另一方不得擅自申请专利。若该专利申请被批准,双方均有转让权及实施许可权。若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权的,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专利权被告无效的情况,合同随之解除。在专利无效宣告确定之前,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使用费,受让方不得请求转让方返还。
9.5 对于双方共同改进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双方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一方转让其共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一方放弃其共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可免费实施该技术。
(独占实施许可使用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9.6 对由双方共同改进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所获得的利益,由双方另行协商利益的分享办法。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0.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可以根据自愿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自己又实施本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实施行为。
10.2 争议发生后,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清各自的责任,采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争议。
受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转让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应当返还非法所得。
10.3 若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进行调解解决。
10.4 若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协商、调解的,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本专利技术基础上做出的新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做出发明创造的一方所有。
10.5 双方也可以不通过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 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1.1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登记编号为位,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
11.2 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指被许可方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入门费、财产抵押及担保的。
11.3 专利排他实施许可:指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享有对专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仍保留在该范围内的使用)亲眷,但排除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对同一专利技术享有使用权。
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研究开发一方享有,另一方有权使用。
11.4 专利普通实施许可:指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享有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同时许可方不仅保留在该范围内的使用权,而且还保留着在该范围内对该项专利技术出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的权利,
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签约各方共有,各方均有实施使用的权利,其所获得的利益出使用方各自享有。
11.5 技术秘密:指在实施转让的专利技术过程中,为了达到更好效果的使用,经许可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签约方按照合同的性质并根据具体条款的提示内容签订合同。
11.6 技术资料:指实施转让的专利技术所需的文字及图纸资料。
11.7 技术指导:许可方为被许可方使用专利技术所进行的指导,包括许可方向被许可方讲授专利技术和培训被许可方的有关技术人员等。
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
11.8 销售额:指被许可方销售实施专利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总金额。
11.9 净销售额:指从销售额中扣除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等的金额。
11.10 使用费:因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专利技术,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的费用。
11.11 入门费:指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许可方将全部技术资料交付被许可方之前,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的费用。
专利技术“系指乙方目前拥有的或未来获得的和或有权或可能有权控制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世界任何国家许可转让的。
11.12 提成费;指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由于被许可方使用专利技术制造并销售合同产品,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的费用。
技术资料“系指列于附件一与制造和维修合同产品有关的工程、制造及原始资料”包括与制造设备、工具和装置有关的图纸、蓝本、设计图表、材料规格、照片、影印资料和一般资料、设计及共说明书等。
11.13 完整:指许可方交付的技术资料是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资料。
11.14 清晰:指图纸资料中的曲线、符号、数字、文字等足以看清。
11.15 后续改进: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专利技术所作的革新和改良。
11.16 其他技术术语(其他双方认为需要说明、解释的名词和术语)
附文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有关批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部门意见:_________________
审批部门:(签章) 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